会员服务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

会员入会指南

(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管理,吸引更多的优秀单位、人员加入本会,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

(一)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二)单位会员分为下列四类:

1、会长单位;

2、副会长单位;

3、理事单位;

4、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

详见《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个人会员

(一)申请途径

1、个人通过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申请,经本会研究决定后通过;

2、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具体事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3、在本会筹备阶段已申请加入的个人会员,自动享有会员资格。

(二)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至本会秘书处;

2、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本会出具《个人会员入会通知书》;

3、本会为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三)个人会员享有下列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的资格,享受本会发布的给予个人会员的各项优惠、优待措施;

3、在本会官方媒体中公示个人会员身份及本会职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个人会员权利。

(四)资格审查与信息核验

1、本会在每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前对个人会员进行资格审查,个人会员需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并按期交至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公示有效会员名单。

2、本会根据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决定临时进行个人会员信息核验,个人会员需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并按期交至本会秘书处。

3、会员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各次审查标准届时由秘书处公布),或者在换届会员资格审查、临时会员信息核验中未能按通知期限提交《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的会员,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4、个人会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本会提交更新后的《个人会员信息登记表》并交至本会秘书处。

(五)个人会员退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1、个人申请退出本会;

2、个人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会员义务;

3、未有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一届理事会任期内累计三次,未按时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4、存在违背政治要求、违反法律、违背道德底线的言行,或者其他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对本会工作或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5、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

第五条 单位会员

(一)申请资格

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建制机构、内部非建制团队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并在申请时选择确定单位会员的类别。

(二)入会程序及会费缴纳

1、符合上述资格的申请单位需提交《单位会员信息登记表》至本会秘书处。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本会出具《单位会员入会通知书》,《单位会员入会通知书》确定的会员有效期。

3、单位会员按照《单位会员入会通知书》要求缴纳下一年度期限的会费。

4、本会为单位会员开具社会团体会费财政专用收据,颁发标明单位会员类别内容的证书。

(三)单位会员享有下列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的资格,享受本会发布的给予单位会员的各项优惠、优待措施;

3、在本会官方媒体中公示单位会员身份及本会职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单位会员权利。

(四)资格审查与信息核验

1、本会在每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前,对单位会员直接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有效单位会员名单,必要时可要求会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2、本会根据单位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决定临时对全部或部分单位会员进行信息核验,接到通知的单位会员需填写《单位会员信息登记表》并按期交至本会秘书处。

3、单位会员的信息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或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联络人变更等)的,应及时主动向本会提交更新后的《单位会员信息登记表》并交至本会秘书处。

(五)单位会员退出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1、单位终止或解散;

2、单位申请终止单位会员资格;

3、未按期缴纳会费并经本会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缴纳;

4、单位会员资格期限届满后确认不再延续;

5、单位或其委派的代表存在违背政治要求、违反法律、违背道德底线的言行,或者其他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对本会工作或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6、单位或其委派的代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

第六条 会员与本会各组织机构、专业机构的关系

(一)本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依照《章程》按照“一人(或一单位)一表决权”的规则行使表决权。单位会员届时可以委派其代表该单位参加会员大会,具体办法在每次会员大会召开前予以公布。

(二)本会分支机构成员,以及外部合作共建机构、组织、合作形式的成员,不是本会个人会员,个人需加入本会的,根据第四条规定的途径和程序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全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四)为保障单位会员参与本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新一届理事会(或监事会,下同)换届选举中,单位会员可在限额范围内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成为理事会成员,每届换届选举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办法由本会对外公布。

第七条 其他

(一)根据本会发展和管理需要,需要对个人会员收缴会费时,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已审议通过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二)本会将不定期对外公示届时有效的各类会员信息,在本会官方媒体中及时更新各类会员信息。

(三)“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应当保持稳定性,原则上在一届理事会任期内不做调整;会员权益应当保持开放性、及时性和灵活性,以不实质降低已有权益内容为基础,逐步完善、优化并及时公布、执行。

(四)本办法所列的具体会员管理事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审议、研究、决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五)本办法修改需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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