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订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
3.单位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4.个人会员会费每年3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说明
1.会费缴纳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机关、行政会员单位免交会费;
2.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免费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类评奖、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活动等;
3.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可申请资助由研究会发起、政府专项支付的专题讲座、报告、培训等费用;
4.向研究会捐赠不低于会费交纳标准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10月8日——11月30日间缴纳会费;
2.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的标准按本办法执行,不得另行自订标准。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交研究会,分支机构收取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原则上交研究会后剩余部分留作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之用,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所有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一年内只缴纳一次会费,不重复缴费;
4.为了方便会费缴纳,会费可五年一次性交齐;
5.会员单位可持支票或向研究会账户汇款,由研究会开具统一会费发票。
研究会银行账户:
户名: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支行
帐号:110945363910705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当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30日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
2023年12月30日